過去一年,我們繼續努力打擊證券及期貨市場內的罪行及失當行為。我們充分利用本會的所有執法途徑嚴懲違規者,阻嚇其他可能違規的人士,並為受影響的投資者尋求補救辦法。我們透過果斷的執法行動,向市場發出強烈而清晰的訊息 — 我們不會容忍任何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市場失當行為及違規行為。
年度內,我們成功起訴了25人及12間公司,其中兩人被判九項操縱市場罪名成立,以及有另一人被判一項內幕交易罪名成立。我們獲得法院頒令,取消六名沒有妥善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的董事資格。我們亦有若干民事訴訟等候法院處理,尋求法院對合共16人發出取消資格令和賠償令。此外,尚有對18人作出的80項刑事起訴有待法院處理。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兩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1提出起訴的個案的發展:
紐約資產管理公司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及其三名高級人員(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Tiger Asia有關方面因涉嫌就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的股份從事內幕交易,以及操縱建設銀行的股份,而被證監會向法院申請對其展開法律程序以尋求作出補救命令。該公司申請推翻本會的法律程序。2011年6月,原訟法庭裁定,在刑事法庭作出定罪判決或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有關裁定前,原訟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有關條文已遭違反。證監會遂對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並於2012年2月獲上訴法庭推翻該項裁決。
上訴法庭在審理本會所提出的上訴時指出,第213條在保障廣大投資者方面,為證監會提供了寶貴的工具,而保障投資大眾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一項重要目標。我們認為,第213條的清晰用意是要為證監會在刑事程序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外提供完全獨立的補救方法,而原訟法庭是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是否有人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
在2011年5月,我們就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個案向原訟法庭申請最終命令,以將洪良上市籌集所得的資金,歸還予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洪良新股或在洪良上市後買入其股份的公眾股東。洪良涉嫌於2009年12月發出及分發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其集團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及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關鍵財務數據。上述法律程序乃根據第213條展開。
有關案件已於2012年6月進行聆訊。2010年3月,原訟法庭作出命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達9.97億元的資產。我們現正尋求法院頒令,將該筆被凍結的款項用作購回公眾股東的股份。
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賦權證監會就任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及《公司條例》特定條文的情況向原訟法庭申請強制令及其他命令。
證監會獲原訟法庭頒令重審期貨交易者蔡斌在期貨市場操縱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格一案。早前於2010年1月,蔡曾被東區裁判法院就相同控罪裁定五項罪名不成立。
這宗首次就操縱香港期貨市場提出檢控的個案經重審後,蔡被判監禁六個月,緩刑兩年,另罰款500,000元。法院亦應證監會的要求,對蔡發出冷淡對待令,規定他在未得到法庭准許前,不得於開市前議價時段內買賣期貨合約,為期12個月。
證監會申請覆核判刑,指上述罰款遠低於蔡在干犯他被裁定罪成的市場操縱罪行時所賺取的949,350元利潤。裁判官拒絕更改蔡的罰款。
隨著《2012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在2012年5月4日獲得通過,我們可以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提起研訊程序,讓我們能以更精簡及有效率的方式打擊市場失當行為。
自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於2003年成立以來,我們一直都透過財政司司長間接地將涉嫌市場失當行為的案件呈交審裁處審理。到目前為止,審裁處審結了六宗案件,並裁定15人及三間公司從事市場失當行為。今年,審裁處聆訊了三宗個案並對一人作出裁決。
2011年10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施俊寧從事內幕交易。施俊寧於考慮提出收購佳訊(控股)有限公司(佳訊(控股))期間,在有理由相信他人會利用該消息就佳訊(控股)股份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向他人披露相關的資料。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命令施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管理工作,為期四年。審裁處更命令施就所招致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及證監會繳付超過400萬元。施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案件訂於2013年初在上訴法庭審理。
2012年2月和3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2009年6月超大現代農業控股有限公司(超大)股份買賣涉嫌內幕交易一案進行實質聆訊。2012年4月,審裁處裁定Fidelity Management & Research Co(以美國為基地的Fidelity零售互惠基金在美國的一家管理公司)的資產組合經理George Stairs從事內幕交易。案情指他在管有一些有關超大的重大而非公開的股價敏感資料期間,出售其管理基金所持的超大股份以避免損失。2012年5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向Stairs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他在未經法院許可前在香港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為期兩年。
年度內,我們就38名持牌人的失當行為作出處分,並施加罰款額達3,520萬元。從以下的重大紀律處分個案可見,違法行為由持牌公司監控及/或程序不足至持牌人缺乏誠信不等。
| 執法行動數據 | |
| 根據第181條1 發出的交易查訊宗數 | 4,034 |
| 已展開的調查宗數 | 303 |
| 已完成的調查宗數 | 220 |
| 於七個月內完成的調查宗數(%) | 142 (65%) |
| 遭刑事檢控的人數 | 38* |
| 已提出的刑事控罪數目 | 207* |
| 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2數目 | 39 |
| 最終決定通知書3數目 | 38 |
| 進行中的民事訴訟所針對的人數 | 57 |
| 已發出的合規意見函數目 | 240 |
如欲取得更多有關證監會執法行動的統計數據,請參閱〈活動數據〉及〈活動數據分項數字〉。
去年,我們的執法行動及執法權力受到不少挑戰。我們以堅定不移的態度,在上訴法庭及上訴審裁處席前成功捍衛本會的行動。
原訟法庭駁回三名人士就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如前所述,我們在上訴法庭成功推翻Tiger Asia有關方面辯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應有的限制性解釋,而此解釋若被採納,將會嚴重削弱我們為市場失當行為的受害者尋求補救辦法的能力。
原訟法庭早前頒令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現稱西伯利亞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須取得法院批准,方可就針對朗迪前董事張鏡清、周梅及另一名前任董事的法律訴訟作出妥協或達成和解,並對周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張及周就上述頒令及取消資格令的年期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他們就上述頒令提出的上訴,但把周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的年期由五年減至四年。這是原訟法庭首次下令上市公司向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就這些董事的失當行為申索賠償。
另外,瑞金礦業有限公司(瑞金)就證監會在調查該公司時,從第三方取得及處理有關瑞金的資料/文件的過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但遭原訟法庭駁回。
上訴審裁處在三宗紀律處分覆檢申請中,維持了我們有關施以長時間禁制令的決定。
我們每天監察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交易活動。在2011年第四季,我們更新了即時證券交易監察系統以應付交易量的增加。系統經更新後的最大處理容量提升近十倍,每秒鐘最多可處理30,000個買賣指示,每個交易日能處理2億個買賣指示及1,330萬宗交易。